企业私设暗管偷排废水、非法转移危废等恶性环境违法案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多地生态安全防线屡遭冲击。专家表示,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已呈现跨区域组织化、技术造假隐蔽化、违法主体多元化趋势,应完善法治体系,升级技术监管,强化追责机制,坚决遏制环境违法利益链蔓延。
在今年全国两会第二场“部长通道”上,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表示,要促使企业守牢达标排放的底线,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达标排放。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直排、弄虚作假等行为。
私设暗管偷排屡禁不止
梳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近年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暗管偷排占了不小的比例。
据生态环境部通报,2023年8月2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开封裕诚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有一可疑罐车在生产车间楼下,正在通过软管从车间楼顶一储罐向罐车内灌注生产废水。当晚22时左右,罐车从该公司院内驶出,行驶至尉氏县的一处废弃养鸭厂内,将罐车内生产废水(经鉴定为危险废物)通过提前铺设好的地下暗管直接排入河内。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涉及河南、山东、湖北三省,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跨省排放危险废物案。2023年2月以来,裕诚公司等4家化工企业,以每吨200至500元处置费用,非法处置高浓度工业废水。通过预埋暗管将高浓度工业废水排至河内,共计非法排放危险废物14车约420吨。
今年2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都江堰市振鑫生猪养殖场废水经埋在地下的水泥管道排入养殖场北侧的红塔埝农灌渠,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10万元罚款。
图为河南省开封市裕诚化工有限公司利用暗管直排危险废物案。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7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州交投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西枝江拌合站项目,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辽宁省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2023年4月检查时发现,本溪市污水处理厂每间隔一段时间便有规律地出现pH值下降情况(经污水厂化验分析,疑似有人向污水管网偷排废酸)。最终,执法部门破获本溪佰汇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方式排放重金属有毒物质案;破获辽宁柏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危险废物案。
2022年11月,江西省锦江流域发生铊污染事件,造成锦江干流沿线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铊浓度超标,并威胁下游赣江水质安全。生态环境部会同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开展全面调查。调查认定,江西齐劲材料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含铊废水进入江西省宜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因园区污水处理厂无除铊工艺,致含铊污染物随其排水经耶溪河进入锦江干流。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此前通报,湖南某制药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长期排放水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湖南某环保科技公司、某检测公司在该制药公司水处理设备升级改造、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以及废水采样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
升级监管能力刻不容缓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化工专家谢国海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暗管偷排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违法收益远高于成本。以年产10万吨化工厂为例,建设合规污水处理设施需投入3000万元,年度运营成本超500万元;而私设暗管工程成本不足50万元,被查处平均罚款仅32万元(2024年数据)。利益驱动下,部分企业甚至将罚款计入经营成本。
另一个原因是法律惩戒力度不足,生态损失与罚款严重倒挂。《水污染防治法》对暗管偷排的最高罚款仅100万元,而某化工企业偷排剧毒废水造成的生态损失评估高达1.2亿元,罚款不及实际损失的1%。此外,排污企业普遍采用三大手段规避监管:暗管埋深达3-8米,传统探测设备难以发现;利用在线监测采样间隔(通常每2小时一次)间歇排污;将高浓度废水混入冷却水稀释排放。排污企业“反侦察”能力升级。
目前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资源匮乏,专业能力不足。县级环境执法队伍平均仅2-3人具备专业背景,缺乏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仪、暗管探测无人机等装备。公众监督渠道不畅,个别违法企业通过威胁举报人、伪造“合规证明”等手段阻挠社会监督。
图为某企业通过暗管偷排。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根治暗管偷排需从技术、法律、机制三方面协同发力,打破‘违法—处罚—再违法’的恶性循环。”谢国海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将罚款额度提升至违法所得的5-10倍,并实施“按日累计处罚”。降低污染环境罪入刑门槛,偷排含一类污染物废水即追究刑事责任。在重点流域设立环境法院,实行“一案三查”(查企业、查保护伞、查监管失职)。
在技术层面,打造“空天地一体化”智能监管网络。将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地方主官考核核心指标,对年度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偷排案件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为县级执法队伍配备暗管探测无人机、便携式水质检测仪等装备,重点区域实现执法装备标准化全覆盖。建立省级专家库支援机制,对复杂案件实行“省厅专班+地方执法”联合办案。激活全民监督“吹哨人”制度。推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有效线索者最高奖励50万元,并纳入证人保护计划。在重点流域建立100个“无暗管”示范园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文轩认为,一些企业长期进行偷排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依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使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恶意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竺效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不仅可以依法救济受损生态环境,还可倒逼企业遵守达标排放等法定环保义务,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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